天津美术学院发展团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和团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团组织应当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五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六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入团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和对入团的态度;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今后努力的方向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团组织。
第七条 团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对基本符合入团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团申请人,应采取团员推荐的方式,由团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确定入团积极分子人选。入团积极分子一般不超过团支部现有入团申请人数的20%(不足1人按1人计算),入团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确定结果报上级团组织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团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进行3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和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
第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培训、考核由基层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二条 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对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征求导师、任课教师、辅导员等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要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未完成团课学习或考核不合格的,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五条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生活、工作和服务社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提出团员发展对象人选,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团委。基层团委对发展对象人选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团员发展对象须在团员发展对象人选中确定,被列为发展对象的青年须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报上级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支部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层团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检查合格后提交。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团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基层团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基层团委审批两名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团委组织部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七条 新团员应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基层团委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入团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校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基层团委须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等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