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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关于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1作者:阅读量:[]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23〕18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修订《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的《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美术学院

                                      2023年9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校学位制度改革进程,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推进我校学士学位工作的改革进程。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基本标准: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全部学业,各科必修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作品创作、设计等专业工作的能力。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表现不良者;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二次及二次以上者;

3.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4.在我校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

5.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存档前在学校组织的审核中发现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质量不符合标准,经学校按照相关程序调查核实的;

6.学生按教学计划已完成全部学业,但必修课、限选课重考、重修课程(含公共课重考、重修及专业课因后补作业获得成绩)累计学分达8学分及以上者(体育、任选课重修不计入累计学分)。

三、学位注销与补授

1.学位授予后发现毕业生存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校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毕业论文或者毕业创作(设计)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仅因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70分而未获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一年内申请重修毕业创作(设计)或毕业论文,重修成绩达到70分,可随下一届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由毕业生所在教学单位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津美行2016〕93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