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各项工作,建立有利于港澳台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港澳台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我校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台湾居住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参加“联合招考”,经“联合招办”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学生;或经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我校港澳台学生管理遵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视同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来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积极稳步推进我校港澳台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以及全校港澳台学生归口工作。
第六条 招收港澳台学生的专业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和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每学年开始前将已录取港澳台学生名单分类通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信息化办公室、各接收学院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实施新生报到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教务处负责将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组织审定;负责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本科层次与港澳台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实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趋同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将研究生层次港澳台学生纳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经与港澳台办公室和相关学院研究协商后,开设符合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要的课程;负责研究生层次港澳台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与研究生层次港澳台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实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趋同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明确港澳台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等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港澳台学生入学教育、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做出提醒,情节严重的提出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实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趋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上报,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为港澳台学生出具成绩单;涉及港澳台学生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要及时上报教务处、科研与研究生处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港澳台学生的学生证、一卡通等由各学院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港澳台学生的论文指导和答辩工作,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将预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信息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科研与研究生处,协助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学位审核与授予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港澳台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毕业典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港澳台学生的国情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思想品德类和军事指导类课程,指导各学院解决和处理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港澳台学生工作,确定一名港澳台事务联络员,将港澳台学生纳入统一管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规定,做好本学院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处统筹对港澳台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创业就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向港澳台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港澳台学生参与学校运动会、文艺展演以及其他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港澳台学生可享受校内助学项目。
第十八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港澳台学生举办或参与大规模群体活动,首先由所在学院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安全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如在校内外发生交通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以及发生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所在学院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处、安全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依据学校突发事件预案和《天津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和日常生活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各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日常宿舍管理,后勤处统筹学生住宿和管理,及时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安全工作部等相关单位提供港澳台学生校内住宿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请假申请,应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涉及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的出境申请,应由所在学院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等相关保险事宜。
第二十四条 给予港澳台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所在学院应及时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华侨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美术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津美行〔201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