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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31作者:阅读量:[]

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全面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管理育人、服务于人、环境育人的原则,通过优质高效的管理与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满足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的各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内设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开展公寓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公寓物业做好公寓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公寓内各项设施日常检查维修和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等工作;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做好学生宿舍分配、调整、退宿以及公寓值班等工作;建立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台账,编制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提出维修、改造和购置需求,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对学生公寓区内各类生活设施的配备、设立以及公寓楼周围环境和绿化美化养护提出意见建议;对学生公寓各类外包维修工作实施监管、验收和评估;定期检查学生公寓内外的环境卫生,并公布检查结果;制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日常生活管理服务细则。

(二)配合党委学工部及各学院做好学生在学生宿舍内的日常卫生检查、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规范等管理工作。

(三)联合党委安全工作部做好学生公寓区域内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遇有突发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治安、消防等安全和群体性事件时,根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指导住宿学生掌握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防护和处置流程。

(四)对学生公寓各岗位落实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和岗位调配。

(五)受理和联络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置学生公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六)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协助学生处、各学院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具有本校特色的各类公寓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七)定期召开住宿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措施和服务质量。

(八)做好假期留宿学生和其他有关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党委学工部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在学生宿舍内的日常行为管理。包括学生在公寓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公寓值班工作、宿舍安全教育、学生宿舍内环境卫生的清整和监督检查、学生宿舍违纪行为的教育和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党委安全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的消防、治安等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应急散预案和演练保证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组织、协调扑救火灾,抢险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施封闭管理,公寓楼内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值班记录要完整。各项管理制度应在公寓楼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 学生公寓区内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设置供住宿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及方便学生使用的生活服务设施,突出学校文化内涵和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外籍留学生和不同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中心应充分利用公告栏、宣传栏、互联网等载体或定期编印宣传资料,及时向学生发布各类生活信息及公寓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中心在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学生扰乱公寓正常生活秩序或毁损公寓财产的情形,应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学生入住及退(调)宿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前中心将空床位统一划拨给各学院,由学院按同年级、同专业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落实床位分配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每学年交纳一次住宿费,逾期不交纳住宿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节约的前提下,学校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按上级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未经中心批准,学生不得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留宿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中心可根据学生入住情况、公寓维修等需要,对学生房间进行调整,涉及的学生应服从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居住,如特殊情况需退宿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退宿申请,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学生退宿审批表》,所在学院辅导员联系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在审批表签字同意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上报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需将公寓钥匙退还公寓值班室,搬出时由宿管人员对公寓相关设施进行清查。发现因使用不当造成公寓设施损坏的,由学生按照相关部门维修费用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再恢复其入住资格(休学、对外交流等特殊情况除外)。对外交流学生可申请退宿或继续交纳住宿费保留床位。

第二十条 学生因毕业办理退宿手续,由物业公司对学生公寓内配备物品进行清查后,在离校通知单上盖章确认,学生方可离校。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和起床,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禁无故晚归和夜不归宿。 学生公寓采取门禁措施及晚熄灯制度,每早6:30开楼门,每晚11:30关闭公寓楼门并熄灯,为保障同学们的生活安全,关门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同学需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寓关闭后,所有学生应做到轻声、慢步,不得大声播放音响等设备,不应影响其他学生休息。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天津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新,各类警示标识要齐全、位置要正确醒目。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严格执行日常巡视、检查和夜间巡查制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应至少开展1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增加检查巡视频次。检查记录应留存并完整准确,有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应定期对住宿学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生掌握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每学期至少应进行1次消防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以及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挪动宿舍内固定家具;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严禁在宿舍内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有调压功能的插座;严禁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网线、违规充电、私设灯头;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楼内做实验;严禁吸烟,并在公寓区内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烟标识和禁烟监督举报电话;严禁焚烧物品;严禁饲养宠物;严禁在床上拉帷幔;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定不得带入学生公寓或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的物品,中心应在一定时限内予以代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学生公寓区域安全巡查制度,保卫部门要联合中心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


第六章 住宿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完善学生工作部门、公寓管理部门、公寓管理人员、辅导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教育服务工作体系,共同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条 辅导员应定期到学生公寓进行走访,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并做好走访信息台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制度应纳入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体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和个人物品收纳整理、垃圾分类。定期开展各类主题评选活动,宣传典型,表彰先进,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第三十二条 中心不定期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通报,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严格按照《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心应指导住宿学生严格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做到遵纪守法,文明住宿;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服从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其劳动成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