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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5-31作者:阅读量:[]

中国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各专业导师组组长、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参与申报材料审核、评议,不参与评审赋分)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根据申报学生情况和下达名额组织院内评审,确定本学院推荐人选。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取得良好的科研成果或在国际性、全国学术领域举办的活动、竞赛中表现优秀。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创作)工作者;

(四)有其它恶劣行为,给学校和集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

(五)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停发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人选需从获得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中选出。

第八条 每名研究生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和评审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将申请综合材料按时提交至国画办公室,同时须提交个人获奖证明、课题研究相关证明等支撑材料。要求每位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自己最高级别学术获奖不超过六项,公开发表课题研究的领域均为本学科领域;国家级参展、获奖以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限提供数量。

(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情况和学校下达差额推荐名额组织评审,根据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所有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依据学术成果(占70%)以及综合素质(占30%)等条件予以评分,去掉评委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根据最终平均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提出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

第十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终评。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研究生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提交中国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1年10月起施行,由中国画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